宗樓建筑有限公司
Zonglou Construction Co., Ltd.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聯(lián)合印發(f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jīng)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為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落實,住建部、發(fā)改委等發(f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領域實施終身負責制。目前,終身負責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jīng)理、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yè)務的人員,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經(jīng)理的終身負責制也已發(fā)布。
從終身負責制的實施范圍來看,涉及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工程咨詢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各單位相關責任人,即將實現(xiàn)建設領域各專業(yè)的“全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處罰細則!
處罰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細則內容摘錄自住建部文件附件。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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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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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2 |
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3 |
施工圖未經(jīng)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設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5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
《質量條例》第六十九條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7 |
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將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驗收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八條 |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
8 |
工程竣工驗收后沒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xù) |
《質量條例》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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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9 |
未按規(guī)定移交工程項目檔案 |
《質量條例》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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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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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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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性標準進行勘察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yè)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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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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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yè)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未根據(jù)勘察文件進行設計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yè)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chǎn)廠、供應商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三條 《設計條例》第四十條 |
1.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yè)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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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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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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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2 |
違反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3 |
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四條 |
1. 處工程合同2%以上4%以下罰款; 2.負責返工,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3.責令停止整頓; 4.降低資質等級; 5.吊銷資質證書。 |
4 |
未按規(guī)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對有要求和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 |
《質量條例》第六十五條 |
1.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責令停業(yè)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5 |
不改造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
《質量條例》第六十六條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序號 |
處罰項目 |
對責任單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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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
處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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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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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2 |
將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
《質量條例》第六十七條
|
1.沒收違法所得; 2.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3.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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